状况: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了解到该公约状况的变化后随时增补本页。

关于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的条约状况的权威信息,包括历史状况的信息,可通过查阅联合国条约库获取(treaties.un.org)。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所有日期:DD/MM/YYYY(日/月/年)

国 家Signature批准、加入(*)、核准(†)、接受(‡)或继承(§)生效日期
阿富汗07/08/2019
亚美尼亚26/09/2019
澳大利亚10/09/2021
巴林17/02/2025*17/08/2025
白俄罗斯(b)07/08/201915/07/2020(†)15/01/2021
贝宁07/08/2019
巴西(b)04/06/202106/08/202506/02/2026
文莱达鲁萨兰国07/08/2019
乍得26/09/2019
智利07/08/2019
中国07/08/2019
哥伦比亚07/08/201912/03/202612/09/2026
刚果07/08/2019
哥斯达黎加25/03/2025*25/09/2025
刚果民主共和国07/08/2019
厄瓜多尔25/09/201909/09/202009/03/2021
埃及13/01/2026
斯威士兰07/08/2019
斐济07/08/201925/02/202012/03/2020
加蓬25/09/2019
格鲁吉亚(b), (c)07/08/201929/12/202129/06/2022
加纳22/07/2020
格林纳达07/08/2019
几内亚比绍26/09/2019
海地07/08/2019
洪都拉斯07/08/201902/09/202102/03/2022
印度07/08/2019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a)07/08/2019
伊拉克17/04/2024
以色列(c)07/08/201908/01/202508/07/2025
牙买加07/08/2019
日本(c)01/10/2023*01/04/2024
约旦07/08/2019
哈萨克斯坦(b), (c)07/08/201923/05/202223/11/2022
吉尔吉斯斯坦(c)01/12/2025*01/06/2026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07/08/2019
马来西亚07/08/2019
马尔代夫07/08/2019
毛里求斯07/08/2019
黑山07/08/2019
尼日利亚07/08/201927/11/202327/05/2024
北马其顿07/08/2019
阿曼10/03/2026*10/09/2026
巴基斯坦(b), (c)23/05/2025
帕劳07/08/2019
巴拉圭07/08/201912/03/202512/09/2025
菲律宾07/08/2019
卡塔尔07/08/201912/03/202012/09/2020
大韩民国07/08/2019
卢旺达28/01/2020
萨摩亚07/08/2019
沙特阿拉伯(b)07/08/201905/05/202005/11/2020
塞尔维亚07/08/2019
塞拉利昂07/08/2019
新加坡07/08/201925/02/202012/09/2020
斯里兰卡07/08/201928/02/202428/08/2024
东帝汶07/08/2019
土耳其07/08/201911/10/202111/04/2022
乌干达07/08/2019
乌克兰07/08/2019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03/05/2023
美利坚合众国07/08/2019
乌拉圭07/08/201928/03/202328/09/2023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07/08/2019

缔约方: 22

(a) 在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谨借此刻签署《联合国关于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 机会,为其对本《公约》条款的‘理解’备案,铭记提交本声明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将来可能以 不符合本意和原先立场或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内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方式对下列条款作出解 释。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理解和保留是:

  • 以本声明的规定为限,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无义务对于其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 者对于凡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适用本公约;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适用本公约的前提将是仅以和解协议当事人已商定适用本公约为 限。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批准时可选择作出保留;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保留通过法律法规与各国合作的权 利。

保留或其他通知

(b) 对于其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者对于任何政府机构或者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在声明规定的限度内,本公约不适用。

(c) 本公约适用,唯需和解协议当事人已同意适 用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