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 (2016年)

《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示范法》)述及除中介证券等一些例外的在货物、应收款、银行账户、可转让票据、可转让单证、非中介证券和知识产权等所有各类有形和无形动产上的担保权益。《示范法》采取了对所有各类担保权益使用一个概念的统一处理法,对例如有担保贷款、保留所有权的出售或金融租赁等满足担保目的的所有各类交易适用《示范法》的功能性做法以及对所有各类资产、有担保债务、借款人和放贷人适用《示范法》的全面做法。《示范法》意图以此方式处理世界各国在担保交易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多种机制并存造成的缺口和不相一致现象。

《示范法》列有可在一部法规中或在其他类型法律文书中执行或同时一并执行的一套《登记处示范条文》(《示范条文》)。《示范条文》述及在公众可及的登记处办理对担保权益通知的登记以使担保权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并且为确定担保权益享有相对于相竞求偿人权利的优先权提供客观的依据。经由给担保融资提供一个透明、全面和合理的立法框架,《示范法》预计会对尤其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小型和中型企业的信贷供应和成本产生有益影响。这将不但会协助这些企业进入市场并减轻贫困现象,而且还有助于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结束贫困现象的目标1。《示范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知识产权担保权益增编》和《贸易法委员会担保权登记处落实指南》为基础。关于发生破产时如何对待担保权益问题,《示范法》依赖于《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和《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