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一旦获悉新的颁布情况,便会更新网站关于示范法状况的资料。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11个国家共通过了以《示范法》为基础的立法基础或在其影响下形成的立法:
国 家 | 注 | |
|---|---|---|
| 澳大利亚 | 2009 | (a) |
| 哥伦比亚 | 2013 | (a) |
| 斐济 | 2017 | |
| 肯尼亚 | 2017 | |
| 马拉维 | 2013 | (a) |
| 新西兰 | 1999 | (a) |
| 尼日利亚 | 2017 |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11 | (a) |
| 菲律宾 | 2018 | (d) |
| 东帝汶 | 2025 | |
| 津巴布韦 | 2017 |
说明
(a) 立法先于示范法,但在担保交易上持有类似做法
(b) 关于优先地位的规定不在此列
(c) 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在此列
(d) 关于法律冲突的规定不在此列
免责声明:
拟订示范法是为了给立法者考虑作为本国法律一部分参照采用提供一个范本。由于根据示范法颁布法律的国家享有偏离案文的灵活性,上文所列纯为标示曾告知贸易法委员会的已颁布法律。为厘清所通过的立法案文中任何有可能偏离示范文本之处的确切性质,应当对各国立法情况加以考量。上文所示颁布年份是告知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相关立法机构通过所述法律的年份;所述年份无关该法律生效日期,其原因是, 每个国家的程序各不相同,因而可能会在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方才生效,例如在担保权登记处建立并运行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