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纽约)(《鹿特丹规则》)
《公约》于2008年12月11日获得大会通过,其中确立了管辖托运人、承运人和发货人在含有国际海上运程的门到门运输合同下所享权利和所承担义务的统一现代法律制度。《公约》借鉴了先前各项与海上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公约并成为其现代替代文书,特别是先前的以下公约:《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布鲁塞尔)("海牙规则")及其各项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31日,汉堡)("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其中考虑到了自先前那些公约通过以来在海运中发生的许多技术和商业发展情况,包括集装箱化运输的增长、对单一合同下门到门运输的渴望,以及电子运输单证的编制。《公约》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了一种有约束力且平衡的普遍制度,以支持可能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运合同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