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
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统一尤其侧重于海上航行的国际运输规则的若干项公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汉堡),又称《汉堡规则》,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对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对《汉堡规则》予以补充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年,维也纳)确立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制度,就运输港站经营人即货物运输之前、期间或之后搬运和仓储货物的商业企业对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迟延交货所负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纽约),又称《鹿特丹规则》,除其他外,以《汉堡规则》为基础,确立了一套统一的现代法律制度,对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在包括国际海运段在内的门到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鹿特丹规则》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其中考虑到自通过早期的海运公约以来海运领域出现的许多技术和商业发展,包括集装箱化的发展、单一合同下门到门运输的愿望以及电子运输单证的发展。《公约》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了一套具有约束力和平衡的普遍制度,以支持其中可能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运合同的运作。
《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2022年,纽约),又称《船舶司法出售北京公约》,建立了一个赋予经由司法出售获得的船舶清洁物权以国际效力的统一制度。
除这些公约外,贸易法委员会还拟订了在国际运输和责任公约中表示或调整所涉数额的示范条文。1982年,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确立以货币形式表示数额的不变价值世界记账单位的示范条文,并通过了调整公约所列数额的备选示范条文:样本价格指数条款和样本赔偿责任限额修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