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2022年,纽约)(《船舶司法出售北京公约》)

通过日期:2022年12月7日

目的

联合国大会于2022年12月7日通过的《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又称《船舶司法出售北京公约》)建立了一个赋予司法出售以国际效力同时保留关于司法出售程序和司法出售授予清洁物权具体情况的国内法的统一制度。通过确保购买人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所获物权的法律确定性,该公约力求最大限度提高船舶在市场上所能争取到的价格和可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收益,并力求促进国际贸易。

关键条文

该公约的基本规则是,在某一缔约国进行的司法出售,如果其具有授予购买人清洁物权的效力,则在所有其他缔约国都将具有同样的效力。该基本规则只受公共政策例外的约束(第10条)。

公约制度订有确立司法出售完成后如何赋予司法出售以效力的补充规则。第一项规则是,船舶登记处应购买人请求注销船舶登记或转移登记(第7条)。第二项规则是,禁止因先前存在的权利或利益(即因出售而消灭的权利或利益)产生的请求而扣押船舶(第8条)。第三项规则是,授予司法出售国法院审理对司法出售提出的质疑的专属管辖权(第9条)。

为了支持该制度的运行并保障与船舶有利益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公约规定签发两份文书:司法出售通知书(第4条)和司法出售证书(第5条)。它还建立了任何感兴趣的个人或实体均可免费查阅的文书线上存放处(第11条)。

公约制度就其仅适用于缔约国而言是“封闭性的”(第3条),然而,就其并不取代例如在较有利的国内法制度下赋予司法出售以效力的其他依据而言又是“非排他性的”(第14条)。

补充资料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写了一份公约解释性说明,对案文逐条详加评述,以期对参与研究或适用该公约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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