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关于复制和分发贸易法委员会法规、与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出版物以及在联合活动中使用贸易法委员会徽标的版权政策

关于复制和分发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版权政策

贸易法委员会法规是否受版权保护,我复制这些法规是否需要许可?

是的。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受版权保护,复制贸易法委员会法规需要获得许可。如果要获得复制和分发贸易法委员会的材料的许可,请与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联系。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一般会允许外部实体(例如贸易出版商、主要国际组织、有相关出版方案的研究机构)在出版物中复制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前提条件是:(a)该出版物侧重于国际贸易法或某一相关领域,(b)法规的资料来源得到适当确认,以及(c)按以下地址将该出版物的副本免费发送至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图书馆:

UNCITRAL Law Library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Room E-0422
Wagramer Str. 5
P.O.Box 500
A-1400 Vienna, Austria

出版物许可的授予是一次性的,每一版仅为一次。 

对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复制不得使用联合国或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

与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出版物

与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出版物涉及贸易法委员会与联合国系统内另一实体或与外部实体(例如贸易出版商、主要国际组织、拥有相关出版方案的研究机构)之间的协作努力。这类协作努力的目的是,按照贸易法委员会在下述方面的相关任务授权制作和分发侧重于国际贸易法的出版物:a)协调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各组织的工作并支持其相互间的合作;b)促使更多国家参加现有国际公约,接受现有示范与划一法律;c)斟酌情形与从事此方面工作之组织合作,拟订或提倡采用新国际公约、示范法律与划一法律,且提倡国际贸易名词、规定、习惯与惯例之编纂并促其广获采纳;d)促进以各种方式和手段确保对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各项国际公约和统一法作出统一解释和适用;和e)收集并传播关于国际贸易法领域国家立法和包括判例法在内的现代法律动态的信息 (A/RES/2205,第8(a)-(d)段。可查阅:https://undocs.org/zh/A/RES/2205(XXI))。 

当贸易法委员会是主要出版者时

根据可联合国出版物政策手册,贸易法委员会被视为给联合出版物提供多数内容的主要出版者。凡属此种情况,联合国拥有联合出版物的版权和附属权利,除非在联合出版者是联合国系统的实体或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准予例外时允许有联合版权。前述所有内容都应在出版物中加以确认。

封面和标题页上将印有联合国的标识和名称,贸易法委员会作为主要出版者的出版物将使用联合国的编辑风格和命名惯例。

当贸易法委员会不是主要出版者时

贸易法委员会给外部实体编写的出版物撰写前言、介绍、书中章节的,贸易法委员会不会被视为主要出版者,上述多数要求将不予适用。对贸易法委员会所做贡献的来源应予以适当承认。出版物的封面和标题页不得印有联合国或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和名称,而是可以列入“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合作编写”的短语。

联合国保留对其所撰写的出版物内容的版权,该版权不得转让给出版者。关于使用该内容的非排他性许可可以并且通常会授予给出版者。

将在涉及某特定出版物的个案中把外部实体对这些条件的同意告知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可要求出版者按以下地址向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图书馆免费提供出版物的副本:

UNCITRAL Law Library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Room E-0422
Wagramer Str. 5
P.O.Box 500
A-1400 Vienna, Austria

外部实体对贸易法委员会出版物的贡献

贸易法委员会与外部实体间的联合出版物需要有一份合同。联合国将拥有此类出版物的版权。

联合出版物的封面和标题页上将印有作为联合出版者的联合国和外部实体的名称和标识(标识印在该页下半部分)。从右向左书写的语言(如阿拉伯语)的,联合国的标识应置于左边或右边。外部实体的标志和标识的排列顺序由双方商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将根据出版物的语言按字母顺序排列。任何标志或标识均不得更为醒目。每个合作伙伴的名称都将位于每个标志或标识的下方。

如果外部实体不是贸易法委员会出版物的联合出版者,但作为著作者对出版物的编写做出了贡献,则可在封面和标题页的顶部提及其贡献,或可在封面和标题页上注明“与[外部实体名称、基金会等]合作编写。”。当外部实体作为捐助方给出版物的编写做出贡献时,对其所做贡献将在版权页或前言中予以确认或在版权页和前言中一并确认。属于此种情况的,外部实体的标识不得与联合国的标识一起展示。

联合活动

贸易法委员会标识的使用

根据大会1946年12月7日第92(I)号决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联合国标志、名称和简称的使用仅限于本组织官方用途。 未经秘书长明确授权,严禁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联合国的名称和标志。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包括了联合国的标志并从而是联合国标识的一部分。因此,将适用同样的要求,个人或实体使用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包含联合国标志)的请求应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提出。

这一要求也适用于贸易法委员会共同赞助或共同组织的活动或由外部实体召集的其他活动的情况。只有在得到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在活动上以及在与活动相关出版物和宣传材料上使用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只能与支持该活动的其他实体的标识一起使用,不应用来暗示对正在举办的活动之外的任何活动的普遍认可。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不应以与大会、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无关的方式在外部实体的网站上长期展示。

展示包括联合国系统专门实体等其他外部实体的标志或标识的,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应当在文件左上角展示。活动所用语言(例如阿拉伯语)的书写方式是从右向左的,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应当在文件右上角展示。

主要组织者的标识和名称可以列在最上方,随后是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和名称。在此情况下,添加下述“在贸易法委员会正式支持下”的句子。

除尺寸外,不得改变贸易法委员会标识的颜色或特征(但是,必须保持贸易法委员会标识的原始长宽比)。此外,贸易法委员会标识的尺寸不得小于其他标识的尺寸。

捐助方的标识(如果有的话)应当小于其他标志和标识,并且应当在材料底部另起一行添加,以独立于贸易法委员会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