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贸易法委员会和公法问题

参加贸易法委员会是否削弱了国家主权?

否。国家作为经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成员国或作为观察员国参加贸易法委员会是完全自愿的。按惯例,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包括其工作方案、制定项目的进展以及案文的通过,均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是否使用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由各国立法者自行选择。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影响保护消费者的法规

否。贸易法委员会法规适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务交易,而不适用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销售公约")不适用于卖方知道是为"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交易,也不适用于货物对个人造成的伤害(销售公约第2(a)条;第5条)。同样,在拟定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时注意到该法将"不凌驾于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任何法律规则之上"(《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条脚注**)。无论如何,决定将贸易法委员会法规作为国内法颁布的国家,可以规定这些法规必须服从于其认为适宜的消费者保护程度。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是否考虑到环境问题?

贸易法委员会的大多数法规与环境问题无直接关系。但是,当环境问题与某一问题有关时,会对环境保护给予适当的注意。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是一部旨在使国内立法者熟悉在拟定管辖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时应考虑的问题的法规,其中明确指出,"人们普遍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先决条件。"(《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第七章第42段)

该立法指南讨论了某些国家所认可的由公众参与颁发环境许可证的做法,并且指出:

"遵守有关保护环境的条例或许有助于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为确定共同的国际标准,已经制定了许多国家文书,其中包括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和《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世界自然宪章》(大会第37/7号决议,附件);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界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1年《关于在跨界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的公约》;以及1992年《保护和使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同上,第4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