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计算合同所涉主要问题的说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拟, 2019年): 杂项条款

第二部分 起草合同

Q. 杂项条款

订约双方通常把不属于合同其他部分的规定放在杂项条款下。其中一些条款可能包含载于各类商业合同中的标准案文(所谓“样板条款”)。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分离条款——即允许从合同中去除失效规定,或语文条款——即确定在各种语文文本的解释发生冲突时以合同的某一语文文本作准。合同条款置于杂项条款中并不削弱其法律重要性。其中一些条款可以由订约双方根据云计算服务的具体情况量身制定。

相关术语表

云计算服务:网络服务具有以下特点:

  1.       广泛网络接入,指可从任何提供网络(如通过互联网)的地点,使用各种装置(如移动电话、平板电脑和膝上型计算机等),在网络上利用服务;
  2.       计量化服务,允许监测资源使用情况并按用量收费(随用随付制);
  3.       多租户安排,指物理资源和虚拟资源分配给多个用户,用户数据彼此隔绝,互不连通;
  4.       按需自助服务,指客户根据需要使用服务,或为自动服务,或与提供商最低限互动;
  5.       弹性伸缩性,指根据客户需求——包括资源使用的大规模趋势(如季节性影响)——迅速调高或调低服务消费量的能力;
  6.       资源集合,指提供商能够在客户不控制或不了解所涉过程的情况下为服务一个或多个客户而集聚物理资源或虚拟资源;
  7.       广泛服务,所涵盖范围从提供和使用简单连接和基本计算服务(如存储、电子邮件和办公应用程序),到为客户建立自有信息技术平台或部署、管理和运行由客户创建或由客户获取的应用程序或软件而提供和使用所需要的全套信息技术物理基础设施(如服务器和数据中心)和虚拟资源。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或软件即服务(SaaS) 是云计算服务的各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