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2017年)

通过日期:2017年7月13日

目的

《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示范法》)旨在从法律上支持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国内使用和跨境使用。《示范法》适用于与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功能等同的电子可转让记录。可转让单证或票据是基于纸张的单证或票据,使持有人有权要求履行其中指明的义务并允许以转让单证或票据占有的方式转让这种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可转让单证或票据一般包括提单、汇票、本票和仓单。

何以相关?

可转让单证和票据是基本商业工具。提供电子形式的可转让单证和票据将大大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例如,提高传播速度和安全性,允许再利用数据,并通过"智能合同"实现某些交易的自动化。

电子可转让记录可能对于某些商业领域特别重要,如运输和物流业以及金融业("金融科技"),对于有意建立电子仓单市场以促进农民获得信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也可能特别重要。

此外,电子可转让记录是可对贸易便利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无纸化贸易环境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关键条款

《示范法》基于贸易法委员会所有电子商务法规所依据的不歧视电子手段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技术中性原则。因此,《示范法》兼顾所有技术和所有模式的使用,如登记处、令牌和分布式账本。

根据《示范法》,电子可转让记录在功能上等同于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前提是该记录包含可转让单证或票据需包含的信息,并使用一种可靠的方法:(a)确定该电子记录为单一电子可转让记录;(b)使得该电子记录能够自其生成至其失去任何效力或有效性期间被置于控制之下;并且(c)保全该电子记录的完整性。

控制是《示范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因其在功能上等同于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占有。特别是,就电子可转让记录而言,如果使用一种可靠方法:(a)证明某人对该电子可转让记录享有排他控制;并且(b)指明该人为控制权人,即为满足这种占有要求。

此外,《示范法》使得能够在电子可转让记录中包含纸质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因其性质而无法包含的信息。除其他外,《示范法》还就用于管理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媒介转换(电子转纸质,纸质转电子)提供指导。最后,《示范法》旨在通过支持不歧视在国外签发或使用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原则,促进电子可转让记录的跨境使用。

《示范法》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适用法律,此种法律称为"实体法",包含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

补充资料

《示范法》附有解释性说明,其中提供的背景资料可协助各国颁布其规定并为法规的其他使用者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