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计算合同所涉主要问题的说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拟, 2019年): 争议解决

第二部分 起草合同

N.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法

订约双方可以商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争议解决方法包括谈判、调解、网上争议解决(网上解决)、仲裁和司法程序。不同类型争议可能需要采取不同争议解决程序。例如,财务和技术方面的争议可诉诸第三方专家(个人或机构)有约束力的裁定,而其他一些类型的争议可通过双方直接谈判更有效地处理。在小额索赔案中,借助网上解决机制的谈判或调解可为双方在网上达成合意性协议提供快速、有成本效益的方法。对于数额较高的索赔,特定云部门的网上解决机制可提供有管辖权的专门法庭并有助于司法程序。有些法域的法律可能规定了某些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双方需穷尽这些机制方可将争议诉诸法院。

仲裁程序

争议未能以友好方式解决的,可以诉诸仲裁程序,前提是双方做出这样的选择。然而,并非所有争议问题都可诉诸仲裁;有些问题可能需依法交由法院裁决。因此,各方不妨在选择仲裁之前核实其争议的可仲裁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提及一套管辖仲裁程序的仲裁规则。合同可以列入一个标准争议解决条款,指明使用国际公认规则(如《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争议解决程序。在未作此种指明的情况下,通常由程序进行地所在国的程序法管辖仲裁程序,或者,如果双方选择某一仲裁机构,由该机构的规则管辖。

网上争议解决

订约双方可选择网上解决机制来解决因其合同而产生的某些或所有类型争议,但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合同可具体规定诉诸网上解决机制的问题范围以及拟在程序中使用的网上解决平台和规则。在有些情况下,可在提供商提供的云服务包中嵌入网上解决办法和选择退出的可能性。

网上解决程序通常包括:(a)双方通过网上解决平台进行谈判;(b)协助下调解,指定一名中立人,由其与双方沟通以设法达成和解;(c)最后阶段,网上解决的管理人或中立人将最后阶段的性质及其形式告知双方。网上解决的结果可能对双方不具约束力,除非合同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司法程序

如果由于云计算服务的性质而需进行司法程序,可能会有若干国家声称拥有管辖权。可能的话,订约双方可以商定一个管辖权条款,双方必须根据这一条款将争议提交某一特定法院 (详细信息)。

数据留存

在争议解决阶段,客户继续访问其数据——其中包括元数据和其他云服务衍生数据——除了对业务连续性至关重要外,对于客户参与争议解决程序(例如,提供索赔或反诉证据)可能也至关重要。合同可以具体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客户数据将由提供商留存,客户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访问其数据,而不论争议的性质如何。双方还可以商定一种托管安排(见上文M章节)。

投诉时效期

订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提出索赔的时效期。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可能适用,并将推翻不合规的合同条款。

相关术语表

云计算服务:网络服务具有以下特点:

  1.       广泛网络接入,指可从任何提供网络(如通过互联网)的地点,使用各种装置(如移动电话、平板电脑和膝上型计算机等),在网络上利用服务;
  2.       计量化服务,允许监测资源使用情况并按用量收费(随用随付制);
  3.       多租户安排,指物理资源和虚拟资源分配给多个用户,用户数据彼此隔绝,互不连通;
  4.       按需自助服务,指客户根据需要使用服务,或为自动服务,或与提供商最低限互动;
  5.       弹性和伸缩性,指根据客户需求——包括资源使用的大规模趋势(如季节性影响)——迅速调高或调低服务消费量的能力;
  6.       资源集合,指提供商能够在客户不控制或不了解所涉过程的情况下为服务一个或多个客户而集聚物理资源或虚拟资源;
  7.       广泛服务,所涵盖范围从提供和使用简单连接和基本计算服务(如存储、电子邮件和办公应用程序),到为客户建立自有信息技术平台或部署、管理和运行由客户创建或由客户获取的应用程序或软件而提供和使用所需要的全套信息技术物理基础设施(如服务器和数据中心)和虚拟资源。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或软件即服务(SaaS) 是云计算服务的各种类型。

元数据:关于数据的基本信息(如作者、何时创建数据、何时修改数据以及文件大小)。元数据使得数据寻找和使用更加容易,同时可能需要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客户或提供商均可生成元数据。

云服务衍生数据:客户使用提供商的云计算服务所产生的处于该提供商控制之下的数据。包括元数据以及提供商所生成的其他任何记录数据,其中包含何人、何时使用服务以及涉及哪些功能和哪类数据的记录。还可包括关于获授权用户及其身份标识、任何配置、定制和修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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