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计算合同所涉主要问题的说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拟, 2019年): 合同期和解约
第二部分 起草合同
L. 合同期和解约
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
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可以不同于签字日期、接受要约日期或配置及客户云迁移所需采取的其他行动的验收日期。提供商向客户提供的云计算服务的到位日期可视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即使客户还没有实际使用云计算服务。客户缴纳云计算服务第一笔费用的日期也可视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即使提供商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尚未到位。出于这些原因,并为了避免不确定性,订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其开始生效的日期。
合同期
合同期可分为短期、中期或长期。标准化商用型多订户云解决方案通常规定一个固定的初始期(短期或中期),然后自动展延,除非任何一方终止合同。提供商可能同意向客户发出合同即将期满的预先通知。各种考虑因素都会影响就展期作出决定,其中包括锁定风险和可能错过更好交易。
提前解约
合同通常除合同固定期期满之外还涉及其他解约理由,如出于方便、违约或其他原因。合同可以规定提前解约的方式,包括对充分预先通知、可逆性以及其他服务终了承诺的要求。(详细信息)
为方便而解约
提供商的标准条款,特别是标准化商用型多订户云解决方案的规定,通常为提供商保留任何时候无需客户违约即可解约的权利。双方可以商定限制行使此种权利的情形,并要求提供商向客户充分提前发出解约预先通知。
客户为方便(即无需提供商违约)而解约的权利尤其多见于公共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商可以要求支付提前 解约 费。不过,公共实体支付提前 解约 费可能受到法律限制。在无限期合同中,提供商可能更倾向于接受客户仅为方便而解约,不要求赔偿,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合同提价。
因违约而解约
重大违约通常是解约理由。为避免含糊不清,订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界定构成重大违约的事件。提供商的重大违约可包括数据丢失或误用、违反个人数据保护规定、重复性安全事件(例如,任何一段衡量期内超过一定次数)、泄密以及某些时间点或某一时段未提供服务。客户不付费以及客户或其终端用户违反可接受的使用政策(AUP) 是提供商解约的最常见理由。该订约方的解约权可能有附加条件:发出事先通知、举行诚信协商并提供纠正状况的可能性。该订约方根据合同可能有义务在采取补救行动后一定天数内恢复履约。
合同可以涉及提供商在发生客户重大违约后兑现服务终了承诺,包括客户数据及其他内容的可逆性。(详细信息)
因合同修改不可接受而解约
一方对合同的修改可能不为另一方所接受并可成为解约理由。这些修改可以包括对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或分包条款的修改。如果对合同的修改是因为重构提供商的服务组合并因此而导致终止或更换一些服务,则合同可以规定客户有权终止整个合同。(详细信息)
破产时解约
对于破产风险, 可以在风险评估期间确定 (详细信息),也可以在合同期间确定,例如,如果合同要求定期报告双方的财务状况。允许在任何一方破产时终止合同的条款是常见的。破产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可优先于这些条款。
破产客户可能需要在解决其财务困难期间继续使用云计算服务。订约双方可以限制在客户没有合同规定的拖欠付款情形时援用破产作为唯一解约理由的权利。
订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提供商破产时检索客户数据的机制(例如,自动发放源代码或托管密钥以允许访问客户数据及其他内容),法律也可以作此种规定。否则,客户从破产提供商的基础设施检索其数据及其他内容可能面临困难和延误。如果由于对提供商财务状况的信任危机而出现大规模撤出和撤离内容的情况,破产提供商或破产管理人可以限制特定期间内可撤出内容(数据和应用代码)的数量,或者决定在“先来先得”的基础上兑现服务终了承诺。
控制权变更时解约
控制权变更可能涉及一些变化,例如,所有权变更,或者直接或间接决定提供商经营和财务政策的能力发生变化,这又可能导致提供商服务组合的变化。控制权变更还可能涉及合同的转让或更新,导致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只是合同下的权利转移给第三方。因此,合同原订约方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合同的某些方面(如付费)可能需改为对第三方履行。
如果由于控制权变更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法律要求(例如,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或者对与置于国际制裁制度下的某些实体打交道的禁令或由于国家安全考虑对与某些实体打交道的禁令),适用法律可能要求终止合同。公共合同尤其可能受到控制权变更法定限制的影响。此外,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订约双方也可以商定终止合同,特别是如果提供商或合同由于此种变更而被客户的竞争对手接管,或者接管导致服务组合中断或发生重大改变。通常做法是要求预先通知即将发生的控制权变更及其对合同的预期影响。
闲置账户条款
合同规定的某一时期内无客户活动,可以是提供商单方面解约的一个理由。不过,在为取酬而订立的商对商云计算合同中,这种闲置账户条款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