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附2006年通过的修订

秘书处一旦获悉新的颁布情况,便会更新网站关于示范法状况的资料。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93个国家共在127个法域通过了以《示范法》为基础或在其影响下形成的立法:

 

国家
阿尔巴尼亚2023(b)
阿根廷2018
亚美尼亚2006
澳大利亚2010(a), (b)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2017(b)
新南威尔士2010(b)
北部地方2011(b)
昆士兰州2013(b)
南澳大利亚2011(b)
塔斯马尼亚2011(b)
维多利亚2011(b)
西澳大利亚2012(b)
奥地利2006
阿塞拜疆2024(b)
巴林2015(a), (b)
孟加拉国2001
巴巴多斯2007(b)
白俄罗斯1999
比利时2013(b)
不丹2013(b)
文莱达鲁萨兰国2009(b)
保加利亚2002(a)
柬埔寨2006
加拿大1986
艾伯塔1986
不列颠哥伦比亚2018(a), (b)
马尼托巴1986
新不伦瑞克1986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1986
西北地区1986
新斯科舍1986
努纳武特地区1999
安大略1987(a), (b)
爱德华王子岛1986
魁北克1986
萨斯喀彻温1988
育空1986
智利2004
中国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10(a), (b)
中国澳门2019(a), (b)
哥斯达黎加2024(a), (b)
克罗地亚2001
塞浦路斯1987
丹麦2005
埃及1994
爱沙尼亚2006
斐济2017(b)
格鲁吉亚2009(b)
德国1998
希腊2023(b)
乌拉圭2018
乌兹别克斯坦2021(b)
赞比亚2000
津巴布韦1996

(a) 立法根据《示范法》修正了以前的立法。

(b) 表示以2006年通过的修订后的《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案文为基础的立法。

(c)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外领地。

 

免责声明:

制定示范法是提出一种范本,供立法者考虑作为其国内法规的一部分加以通过。以示范法为基础颁布法规的国家具有灵活性,不必与示范法案文保持一致,因此上文清单所列的只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通报的所颁布的法规。要确定已通过的法规案文中任何可能偏离示范法之处的确切性质,应当逐一研究每个国家的法规。上文标明的颁布年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通报的有关立法机关通过该法规的那一年;这与该法规的生效日期无关,因为每个国家的法规生效程序各不相同,而且法规颁布后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