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更经常称作《纽约公约》,是联合国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也是国际仲裁制度的基石。根据《纽约公约》,各国承诺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承认和执行在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2006年,通过了关于解释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1)款的建议,并于2016年出版了《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纽约公约指南》。
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了第一版《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说明》,并于2016年通过了第二版。《说明》中列出和描述了与安排仲裁程序有关的事项,将以一般和普遍方式加以运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最初于1976年通过,并于2010年首次修订,为进行仲裁程序提供了一套全面的程序规则,并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中广泛使用。在这两次会议上都提出了建议,以协助设想使用《规则》的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遵循文本条文和实质内容。2013年,对《规则》作了进一步修订,纳入《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并以《联合国关于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的透明度公约》(2014年,纽约)或称《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促进《透明度规则》的适用。《透明度规则》第8条创建了关于已公布信息的储存库。2017年,《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生效。《公约》创建了一种新颖而有效的机制,补充了(2014年4月之前缔结的)有关透明度所涉义务方面的现有投资条约。
1985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作了修订。该《示范法》涵盖仲裁过程的所有阶段,为国内法律达到理想的协调统一和实现改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解释性法规
- Recommendation regard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done in New York on 10 June 1958, with respect to arbitral awards in electronic form (advance copy)
-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 关于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1958年,纽约)的指南
- 2016年通过的 贸易法委员会 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附有2023年通过的关于预先驳回和初步裁定的补充说明)
- 关于协助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建议(2010年修订本)
- 关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1款的解释的建议(2006年)
-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仲裁方面帮助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