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更经常称作《纽约公约》,是联合国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也是国际仲裁制度的基石。根据《纽约公约》,各国承诺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承认和执行在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2006年,通过了关于解释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1)款的建议,并于2016年出版了《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纽约公约指南》。

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了第一版《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说明》,并于2016年通过了第二版。《说明》中列出和描述了与安排仲裁程序有关的事项,将以一般和普遍方式加以运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最初于1976年通过,并于2010年首次修订,为进行仲裁程序提供了一套全面的程序规则,并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中广泛使用。在这两次会议上都提出了建议,以协助设想使用《规则》的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遵循文本条文和实质内容。2013年,对《规则》作了进一步修订,纳入《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并以《联合国关于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的透明度公约》(2014年,纽约)或称《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促进《透明度规则》的适用。《透明度规则》第8条创建了关于已公布信息的储存库。2017年,《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生效。《公约》创建了一种新颖而有效的机制,补充了(2014年4月之前缔结的)有关透明度所涉义务方面的现有投资条约。

1985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作了修订。该《示范法》涵盖仲裁过程的所有阶段,为国内法律达到理想的协调统一和实现改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