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纽约公约》)

生效: 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第十二条)

目标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本公约)认识到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手段日益重要,因此寻求为承认仲裁协议以及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提供共同的立法标准。"非国内"一词似应(包含这样的裁决:裁决虽然是在强制执行地所在国作出的,但由于程序中的某种涉外因素,如适用另一国的程序法,根据该国法律此种裁决作为"外国"裁决对待。

本公约的主要宗旨是,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不会受到区别对待,并要求各缔约国确保这类裁决在其法域内同国内裁决一样得到承认并普遍能够强制执行。公约的一个附带宗旨是,要求各缔约国法院为充分执行仲裁协定而拒绝当事人在违反其将有关事项提交仲裁庭处理的约定的情况下诉诸法院。

如何成为缔约国

本公约对联合国任何会员国、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的其他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开放供加入(第八条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