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1款的解释的建议(2006年)

《建议》由贸易法委员会于2006年7月7日通过,其制定意在承认电子商务日益得到广泛使用以及所颁布的一些国内立法和判例法在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仲裁程序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比《纽约公约》更为有利。

《建议》鼓励各国适用《纽约公约》第二条第2款,"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并非详尽无遗"。此外,《建议》还鼓励各国通过《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经修订的第7条。经修订的第7条的两个备选案文为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建立的机制比《纽约公约》下提供的这种机制更为有利。根据《纽约公约》第七条第1款所载的"更为有利的法律规定",《建议》明确指出,应当允许"任何利害关系方运用在寻求在一国依赖一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该国的法律或条约而可能享有的权利,寻求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获得承认"。

准备工作文件

  • 委员会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九届会议
  • 工作组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四十四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