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附2006年通过的修订

《示范法》旨在帮助各国对其仲裁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现代化,以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需要。《示范法》涵盖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以及法院通过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进行干预的程度。《示范法》反映了对于所有区域的国家和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或经济制度所接受的国际仲裁做法的关键问题在世界范围达成的共识。

2006 年7 月7 日,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对第1(2) 条、第7 条和第35(2) 条的修正、一篇新的第四章A 用以取代第17 条以及一则新的第2A 条。第7 条的修订本是为了更新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以便更加符合国际合同惯例。新增的第四章A 确立了关于有助于仲裁的临时措施更加全面的法律制度。自2006 年起,《示范法》的标准文本是修订后的版本。鉴于许多国家已根据原1985 年的文本颁布了立法,所以此处一并转载原1985 年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