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2014年,纽约)(《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
通过日期: 2014年12月10日
生效: 2017年10月18日
目的
《公约》是 2014 年 4 月 1 日之前订立投资条约的缔约方籍以同意适用 《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或《规则》)的文书。 201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透明度规则》是一套程序规则,规范如何向公众提供关于投资条约下所发生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的信息。对于 2014 年 4 月 1 日之前订立的投资条约,除其他外,相关投资条约缔约方同意《规则》的,《规则》予以适用。《公约》是用来记录此种一致意见的一种有效和灵活的机制。
关键条款
《公约》在透明度相关义务方面对现有投资条约作了补充。第2条是《公约》的一个关键条款,其中确定《透明度规则》何时及如何适用于《公约》范围内的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与《透明度规则》形成对比的是,仲裁是否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起对是否适用《公约》并无影响。第1款规定适用的一般规则(双边或多边适用),第2款提及仅仅被申请国是(而投资人--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方时《透明度规则》的适用(单方面提议适用)。
《公约》缔约方具有作出保留的灵活性,从而可以使《公约》不适用于一项特定投资条约或《贸易法仲裁规则》以外的一套特定仲裁规则(负面清单法)。缔约方也可以声明将不予单方面提议适用。最后,在《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作出修订的情况下,缔约方也可在该修订通过后有限期限内声明其不适用修订本。通过界定作出和撤销保留的具体时限,《公约》提供了必要程度的灵活性,同时确保不得利用保留妨碍《公约》的目的。
《公约》及其任何保留适用于未来,就是说适用于《公约》对有关缔约方生效之后启动的仲裁。
《公约》与《透明度规则》一道,既考虑到在这些仲裁中的公共利益,也考虑到公平、高效地解决争议对于当事方的利益。《公约》设想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存储处职能(见 透明度存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