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生效日期:2014年4月1日)

《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2014年4月1日生效,由一套程序规则组成,其中规定了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的透明度和向公众开放的可能性。

对于2014年4月1日之前缔结的条约而引起的争议,如果相关条约的缔约方或争议当事方同意适用《透明度规则》,则《透明度规则》予以适用。对于2014年4月1日或之后缔结的条约("未来的条约")而引起的争议,如果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是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启动的,则《透明度规则》予以适用,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透明度规则》也可用于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外的其他规则而启动的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以及特设程序。

鉴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与适用《透明度规则》之间的关系,新版《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中增添了2013年通过的新第1条第4款)(《2013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将于2014年4月1日生效。这一修订(即其中列入了新的第1条第4款)确保了《透明度规则》明确纳入最新版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就未来条约引起的争议和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启动的仲裁程序提供了予以适用《透明度规则》的最高度明确性。在所有其他方面,《2013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按《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版)原样保持不变。

根据《透明度规则》将向公众提供的信息,由一个中央存储库公布,这一职能由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承担。信息通过 贸易法委员会的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