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1994年)

秘书处一旦获悉新的颁布情况,便会更新网站关于示范法状况的资料。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30个国家共通过了以《示范法》为基础的立法基础或在其影响下形成的立法:

国家年份
阿富汗2005
阿尔巴尼亚1995
亚美尼亚2004
阿塞拜疆2001
孟加拉国2006
中国2002
克罗地亚1997
爱沙尼亚1995
冈比亚2001
格鲁吉亚1998
加纳2003
圭亚那2003
哈萨克斯坦1997
肯尼亚2001
吉尔吉斯斯坦1997
马达加斯加2004
马拉维2003
毛里求斯1999
蒙古2000
尼泊尔2007
尼日利亚2007
波兰1994
摩尔多瓦共和国1997
罗马尼亚2002
卢旺达2007
斯洛伐克2003
乌干达2003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01
乌兹别克斯坦2000
赞比亚2008

免责声明:

制定示范法是提出一种范本,供立法者考虑作为其国内法规的一部分加以通过。以示范法为基础颁布法规的国家具有灵活性,不必与示范法案文保持一致,因此上文清单所列的只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通报的所颁布的法规。要确定已通过的法规案文中任何可能偏离示范法之处的确切性质,应当逐一研究每个国家的法规。上文标明的颁布年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通报的有关立法机关通过该法规的那一年;这与该法规的生效日期无关,因为每个国家的法规生效程序各不相同,而且法规颁布后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