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和公私伙伴关系
贸易法委员会在公共采购领域制定的第一个法规文本是《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3年),其中涉及货物和工程领域的管理。1994年,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1994年),其中包括对以前的《示范法》进行修改,以便将服务采购纳入其中,并提供了《颁布指南》。1994年《示范法》已成为所有区域进行采购法改革和使之达到现代化的工具,并被证明获得广泛使用和成功,而《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2011年)则又对其作了更新。继2011年《示范法》之后,又出版了一本《颁布指南》(2012年),其中提供了关于《示范法》反映的政策考虑的背景和解释说明;一本《采购条例指南》(2013年),其中综合了《示范法》和《指南》中突出阐述主要问题的所有规定;以及一本《术语表》(2013年)。2011年《示范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旨在落实(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涉及采购的有关要求。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基础设施发展的法规文本始于《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同的法律指南》(1987年)。《指南》旨在帮助参与谈判和起草国际工程合同的人员,特别有助于那些来自发展中国家而难以获得起草适当合同时所需必要信息和专业知识的采购方,同时还力求考虑到承建商的合法利益。2000年,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随后于2003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
2015年,应委员会的要求,并与专家以及相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协商,秘书处对有关基础设施发展的法规文本作了彻底修订。这导致委员会在2019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公私伙伴关系立法指南》和《贸易法委员会公私伙伴关系示范立法条文》。《立法指南》提供了背景资料,以加深对立法建议的理解,而《示范立法条文》则处理在具体涉及公私伙伴关系的立法中需要论及的重要事项。《立法指南》和《示范立法条文》涵盖了与建立有利于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框架有关的主要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是:(a)项目规划和筹备,包括经济和效率检测,以及项目的财政、社会和环境评估;(b)订立公私伙伴关系的行政上协调和权限范围;(c)根据《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所载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授与合同;(d)公私伙伴关系合同的内容及其期限、延期或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立法指南》还讨论了可能对建立公私伙伴关系产生影响的其他法律领域,如知识产权、环境、担保权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