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2011年)

通过日期:2011年7月1日

目的

《公共采购示范法》载列的程序和规则着眼于在采购过程中实现物有所值和防止弊端。该法为实现这些目标而促进客观性、公平、参与、竞争和廉正。透明度也是一项关键原则,它有利于确认这些程序和原则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了遵守。

2011年《示范法》取代了1994年《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虽然公认1994年《示范法》是采购法改革方面的一项重要国际基准,但2004年委员会一致认为,增订1994年《示范法》将使之受益,从而反映新做法,特别是公共采购领域使用电子通信后产生的新做法,并借鉴在使用1994年《示范法》作为法律改革基础方面取得的经验。不过,1994年《示范法》赖以成功的原则和主要程序并没有改变。

为什么具有重要意义?

采购涉及各级政府酌情作出决策,这是采购性质使然;采购支出可能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在政府开支中可能高达50%,甚至更高。采购的性质决定了舞弊风险的存在,市场的规模则表明一旦亏损数额巨大。不仅如此,采购涉及重大项目(卫生、教育、基础设施等),对经济运作和发展都会有重大影响。因此,在采购中,力求物有所值是至关重要的。《示范法》对这些关键因素都作了考虑,各国通过颁布《示范法》可以制定一套既能实现物有所值又能防止弊端的采购制度。

主要条款

《示范法》允许政府采购者利用电子采购和框架协议等现代商业方法在采购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物有所值。《示范法》所载列的程序适合标准采购、紧急采购或应急采购、简单低价值采购,以及大型复杂项目(此种采购中,政府部门可以酌情与潜在供应商和承包商互动以获得最佳解决办法满足其需要)。 为了促进竞争,增强客观性,所有程序都必须遵守严格的透明度机制和要求。对于采购过程中作出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所有行动,潜在供应商都可以质疑。因此,虽然政府采购者在决定买什么和如何进行采购方面享有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要受某些保障措施的限制,这些保障措施与其他国际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标准是一致的。

《示范法》允许颁布国在本国政府的国际承诺所允许的范围内推进国内政策目标,例如,通过支助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拟订《示范法》还是为了支持公共采购国际标准的协调统一,同时考虑到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欧洲联盟(关于采购和救济的)指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世界银行《采购准则》和《顾问征聘准则》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有关文件的规定。

《示范法》旨在协助各国制定现代采购法。1994年《示范法》的使用者主要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而新版《示范法》则反映了国际上的最佳做法,在设计上适合所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