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2011年)

秘书处一旦获悉新的颁布情况,便会更新网站关于示范法状况的资料。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26个国家共通过了以《示范法》为基础的立法基础或在其影响下形成的立法。这些国家采用《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对本国公共采购法和系统进行了改革,但在体现《示范法》条规的程度上,由此产生的监管框架因其同时还体现法律传统、国内政策及其他目标而有差异:

阿富汗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埃及
加纳
印度
牙买加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吉尔吉斯斯坦
黎巴嫩
墨西哥
蒙古
缅甸
俄罗斯联邦
卢旺达
塔吉克斯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泰国
突尼斯
乌干达
乌克兰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
赞比亚

下列组织在其开展活动的国家以《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作为公共采购法改革的基准:

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世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