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 附1998年通过的附加第5条之二
通过日期:1996年6月12日(新增的第5条之二于1998年通过)
目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一整套旨在为电子商务消除法律障碍并提高法律可预测性的国际公认规则,从而促成并便利使用电子手段进行商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示范法》意在通过规定平等对待纸面信息和电子信息,克服无法通过契约改变的成文法规定所造成的障碍。这种平等对待是促成使用无纸化通信的基本条件,因而有助于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
为什么具有重要意义?
不歧视、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这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视为现代电子商务法的奠基要素。《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第一部采用这些原则的法律文本。不歧视原则确保不会仅仅以一份文件为电子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技术中性原则规定必须采用不偏重使用任何技术的条款。鉴于技术的快速进步,中性规则旨在适应未来的发展而无需再做立法工作。功能等同原则规定了将电子通信视为等同于纸面通信所依据的各项标准。特别是,其中规定了电子通信为满足传统的纸面系统中的某些概念(如"书面"、"原件"、"经签名的"和"记录")所要实现的目的和功能而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
主要条款
除了阐明不歧视、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等法律概念之外,《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在以下方面确立了规则:以电子方式签订的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和确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应当指出,《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某些规定已由《电子通信公约》按照最近的电子商务做法作了修改。此外,《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述及货物运输方面的电子商务的第二部分也已得到其他法律文本的补充,其中包括《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公约》"),贸易法委员会今后可能会在这方面开展更多工作。
补充信息
该《示范法》附有《颁布指南》,其中作了背景介绍并提供了解释性资料,以协助各国编写必要的法律条文,也可为该法规的其他使用者提供指导。
《法规判例法》(《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系统载有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适用有关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