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1994年)

秘书处一旦获悉新的颁布情况,便会更新网站关于示范法状况的资料。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30个国家共通过了以《示范法》为基础的立法基础或在其影响下形成的立法:

国 家

 
阿富汗
2005
阿尔巴尼亚
1995
亚美尼亚
2004
阿塞拜疆
2001
孟加拉国
2006
中国
2002
克罗地亚
1997
爱沙尼亚
1995
冈比亚
2001
格鲁吉亚
1998
加纳
2003
圭亚那
2003
哈萨克斯坦
1997
肯尼亚
2001
吉尔吉斯斯坦
1997
马达加斯加
2004
马拉维
2003
毛里求斯
1999
蒙古
2000
尼泊尔
2007
尼日利亚
2007
波兰
1994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7
罗马尼亚
2002
卢旺达
2007
斯洛伐克
2003
乌干达
2003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1
乌兹别克斯坦
2000
赞比亚
2008

免责声明:

制定示范法是提出一种范本,供立法者考虑作为其国内法规的一部分加以通过。以示范法为基础颁布法规的国家具有灵活性,不必与示范法案文保持一致,因此上文清单所列的只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通报的所颁布的法规。要确定已通过的法规案文中任何可能偏离示范法之处的确切性质,应当逐一研究每个国家的法规。上文标明的颁布年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通报的有关立法机关通过该法规的那一年;这与该法规的生效日期无关,因为每个国家的法规生效程序各不相同,而且法规颁布后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