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

通过日期:2001年7月5日

目的

《电子签名示范法》旨在为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之间的等同性规定技术可靠性标准,从而促成和便利电子签名的使用。因此《电子签名示范法》可协助各国制定现代、统一、公平的法律框架,以有效解决在法律上如何对待电子签名的问题,并使电子签名的地位具有确定性。

为什么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手写签名和其他传统认证程序的替代,电子认证技术的日益普遍使用,表明需要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框架,以减少因使用电子手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针对这种需要,《电子签名示范法》以《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所依据的关于通过采用技术中性办法在电子环境中实现签名功能的基本原则为基础,避免偏重使用任何具体技术或程序。在实务中,这意味着,以《示范法》为基础的法规可能既承认以密码(如公钥基础设施)为基础的数字签名,也承认使用其他技术的电子签名。

主要条款

《电子签名示范法》以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的所有法规的共同基本原则为基础,即不歧视、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之间的等同性规定了技术可靠性标准,还规定了可能对评估签名人、依靠方和介入签名过程的受信赖的第三方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提供准则的基本行为规则。最后一点,《电子签名示范法》还载有一些规定,支持根据实质等同原则承认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而不考虑外国签名的来源地。

补充信息

该《示范法》附有《颁布指南》,其中作了背景介绍并提供了解释性资料,以协助各国编写必要的法律条文,也可为该法规的其他使用者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