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关于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示范法附颁布指南》 (2018年)

通过日期:2018年7月2日

宗旨

现有的国际文书一般很少处理承认和执行判决的问题,而这方面真实存在的那些文书则在其范围中排除了有关破产的事项,因而也排除了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此外,关于如何解释《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第7条和第21条,也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不清楚是否为这种承认和执行提供了必要的授权,使之作为在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时可采用的一种救济形式。《关于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的示范法》(《破产判决示范法》)就是为了处理这些情况而设计的,为各国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提供一个简单、直接和协调统一的程序,从而补充《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进一步协助进行跨国界破产程序。

为什么与国际贸易相关?

在当今世界上,企业和个人在不止一个国家拥有资产和跨国界转移资产越来越容易,《破产判决示范法》为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提供了一种简便的制度,可以有助于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收复价值,从而增加重整或清算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有利于所有利益方,包括债权人、员工和其他利益关系方。

关键条款

与破产有关的判决在《破产判决示范法》中界定为“作为破产程序的结果产生的或实质上与之相关联的”判决(不论该程序是否已经结束),并且判决是在破产程序启动时或启动之后作出的。但其中不包括破产程序的启动程序判决。《破产判决示范法》处理:《破产判决示范法》与可能涉及同样主题事项的那些条约之间的关系;对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申请程序,包括可否提供临时救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与破产有关判决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原判国的判决复审对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影响;判决在承认国的同等效力;以及为承认和执行判决而可对判决各部分加以分割。寻求对判决的承认可以通过根据第11条提出申请的方式直接提出,也可以作为某项债权抗辩的一部分,或作为已经提交法院审理的另一问题的附带问题。《破产判决示范法》还述及其与《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关系。

附加参考

《示范法》附有一份《颁布指南》,其中提供参考资料协助各国颁布《示范法》条款,并为文本的使用者提供指导。

准备工作文件

  • 委员会第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五,五十,五十一届会议
  • 第五工作组第 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五,五十,五十一,五十二和五十三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