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1997年)(《跨国界破产示范法》)旨在协助各国制定现代、协调和公平的破产框架,以便更有效处理涉及严重财务困境或破产债务人的跨国界诉讼案件。所附的《颁布指南》提供了背景和解释说明,以使《跨国界破产示范法》成为更有效的工具,该指南于2013年修订。《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2004年)分为四个部分,协助建立一个高效率和有效的法律框架,可供国家当局和立法机构在拟定新的法律条例或审查现有法律条例是否适当时作为一份参考材料使用。《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合作实践指南》(2009年)列举了实际案例,为从业人员和法官提供关于跨国界破产案件实际合作和联系方面的信息。此外,2011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司法角度的审视》,2013年作了修订,其中根据《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起草者的意图和实际使用者的经验,就法官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提供了广泛的指导。

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关于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示范法》(2018年)(《破产判决示范法》),以协助各国建立关于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的条例框架,并通过了《颁布指南》,提供关于《破产判决示范法》的背景和解释说明。

2019年,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集团破产示范法》),旨在为各国提供处理企业集团国内破产和跨国界破产的现代立法,作为《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和《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的补充。《集团破产示范法》与《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涉及单独一个债务人的破产程序,而前者则着重讨论针对同一个企业集团可能位于一个或多个法域的多个成员债务人进行的破产程序。“企业集团”一词在《集团破产示范法》中被定义为通过控制权或大比重的所有权而相互关联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并在《集团破产示范法》随附的《颁布指南》中作了进一步解释。《集团破产示范法》提供的措施虽然借鉴了《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规定下可采用的措施,并在若干方面与之相类似,但却是旨在处理涉及企业集团多个成员破产程序的特定需要,特别是实现这种程序一定程度集中、协调与合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