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

通过日期:第一和第二部分,2004年6月25日;第三部分,2010年7月1日;第四部分,2013年7月18日; 2019年7月; 第五部分, 2021年7月

目的

《立法指南》全面阐述了一国破产法所应反映的主要目标和原则。其目的是为世界各地的破产法改革提供信息和协助,在各国当局和立法机关制定新的法律和条例或审查现行法律和条例是否充分时,为其提供一种参考工具。所提供的建议旨在使以下各方面达成平衡:其一是有必要尽可能迅速高效地实现处理债务人的财务困境;其二是这一财务困境直接关涉的各当事方的利益,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中的其他利益方的利益;其三是公共政策问题,如就业和税收。《立法指南》有助于读者评估可以利用的不同方法和解决办法,并选择最适合本地情况的办法。

与国际贸易的关联

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有力而有效的破产制度作为预防或限制财务危机并促进快速有序地摆脱过度负债的手段,对所有国家都很重要。这种制度能够促进有序地将无法生存下去的企业的经济资源重新分配到效率和利润较高的活动;提供激励措施,不仅鼓励企业家进行投资,还鼓励即将倒闭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早采取步骤处理经营不善的问题并保持就业机会;减少企业费用;增加贷款提供量。对各种破产制度的效力进行比较分析逐渐成为贷款时普遍而不可或缺的做法,影响着各国经济发展的所有层面。

与公司特别是其破产对待办法有关的法律多述及单一的公司实体,然而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国际上,各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多地通过企业集团进行。企业集团是由多个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联结而成的集团,有时规模很大。这些集团在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广泛存在,是进行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常见载体。一旦这类集团中的某些或所有组成部分破产,目前极少有国内法律制度,更没有国际或区域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协调进行随之而来的、通常涉及多个法域的破产程序。

主要条款

《立法指南》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了破产法的主要目标、体系问题(如破产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可用于解决债务人财务困境的各类机制,以及支持有效的破产制度所必需的制度框架。

第二部分述及有效的破产法的核心特点,尽可能紧密地遵循破产程序从启动到债务人清偿债务和程序结束的各个步骤。所指明的关键要素包括:标准化的启动标准;为保护破产地产上的资产而进行的中止,其中包括中止有担保债权人的诉讼;启动后融资;债权人的参与;规定紧急承认程序;对提出和核实债权的简化要求;在重整失败时将重整转为清算;明确的债权人清偿规则和破产程序结束规则。

第三部分述及国内和国际上的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尽管第一和第二部分述及的许多问题可同等适用于企业集团,但有些问题是企业集团所独有的。因此第三部分在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基础上作了补充。对于国内层面,第三部分的评注和建议涵盖可用于简化涉及同一企业集团的两个或多个成员的破产程序的各种机制。其中包括:涉及不同债务人的多项程序之间的程序协调;涉及集团情形下的启动后融资和申请后融资的问题;对撤销的规定;影响集团中两个或多个成员的破产程序实质性合并;为集团中的所有破产成员任命一个或相同的破产管理人;协调重整计划。在集团的国际对待办法方面,第三部分侧重于合作与协调,将以《跨国界破产示范法》为基础的条款范围扩大到集团情形,并适当考虑,为在国内情形下处理企业集团破产而提出的机制是否可适用于国际情形。

第四部分的重点是企业临近破产或者破产不可避免时那些负责就企业的管理作出决定的人可能要承担的义务。破产程序一旦启动,此类义务即可强制执行,规定此类义务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并为及时采取行动提供动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所经历的财务困境的影响。

第五部分由贸易法委员会于 2021 年定稿,旨在考虑微型和小型企业(“小微企业”)的独特特征,并针对其财务困境的具体需求和情况做出回应。尤其是,小微企业的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往往混在一起,此类企业往往实行一种集中治理模式,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相互重叠。与大型企业不同,小微企业在处理财务、企业管理、法律和破产事务方面往往不成熟。此外,它们可能非常担心破产带来的耻辱名声,这可能影响它们在濒临破产时期的行为。它们也可能在解决财务困难方面面临更多障碍,在下述情况下尤为如此,即小微企业的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努力可能得不偿失,因此往往袖手旁观,不愿施以援手。第五部分旨在补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其他建议中给出的建议,特别侧重于在涉及小微企业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破产和防止破产。通过交互参引和评注所附的内容对照表提供了《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和《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其他建议之间的联系。遇有《立法建议》与《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其他建议不一致的,评注对此作了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