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了解到该公约状况的变化后随时增补本页。
关于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的条约状况的权威信息,包括历史状况的信息,可通过查阅联合国条约库获取(treaties.un.org)。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所有日期:DD/MM/YYYY(日/月/年)
国 家
注
Signature
批准、加入(*)、核准(†)、接受(‡)或继承(§)
生效日期
阿富汗
07/08/2019
亚美尼亚
26/09/2019
澳大利亚
10/09/2021
白俄罗斯
(b)
07/08/2019
15/07/2020(†)
15/01/2021
贝宁
07/08/2019
巴西
04/06/2021
文莱达鲁萨兰国
07/08/2019
乍得
26/09/2019
智利
07/08/2019
中国
07/08/2019
哥伦比亚
07/08/2019
刚果
07/08/2019
刚果民主共和国
07/08/2019
厄瓜多尔
25/09/2019
09/09/2020
09/03/2021
斯威士兰
07/08/2019
斐济
07/08/2019
25/02/2020
12/03/2020
加蓬
25/09/2019
格鲁吉亚
(b), (c)
07/08/2019
29/12/2021
29/06/2022
加纳
22/07/2020
格林纳达
07/08/2019
几内亚比绍
26/09/2019
海地
07/08/2019
洪都拉斯
07/08/2019
02/09/2021
02/03/2022
印度
07/08/2019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a)
07/08/2019
伊拉克
17/04/2024
以色列
(c)
07/08/2019
08/01/2025
08/07/2025
牙买加
07/08/2019
日本
(c)
01/10/2023*
01/04/2024
约旦
07/08/2019
哈萨克斯坦
(b), (c)
07/08/2019
23/05/2022
23/11/202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07/08/2019
马来西亚
07/08/2019
马尔代夫
07/08/2019
毛里求斯
07/08/2019
黑山
07/08/2019
尼日利亚
07/08/2019
27/11/2023
27/05/2024
北马其顿
07/08/2019
帕劳
07/08/2019
巴拉圭
07/08/2019
菲律宾
07/08/2019
卡塔尔
07/08/2019
12/03/2020
12/09/2020
大韩民国
07/08/2019
卢旺达
28/01/2020
萨摩亚
07/08/2019
沙特阿拉伯
(b)
07/08/2019
05/05/2020
05/11/2020
塞尔维亚
07/08/2019
塞拉利昂
07/08/2019
新加坡
07/08/2019
25/02/2020
12/09/2020
斯里兰卡
07/08/2019
28/02/2024
28/08/2024
东帝汶
07/08/2019
土耳其
07/08/2019
11/10/2021
11/04/2022
乌干达
07/08/2019
乌克兰
07/08/2019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03/05/2023
美利坚合众国
07/08/2019
乌拉圭
07/08/2019
28/03/2023
28/09/2023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07/08/2019
缔约方: 15
注
(a) 在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谨借此刻签署《联合国关于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 机会,为其对本《公约》条款的‘理解’备案,铭记提交本声明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将来可能以 不符合本意和原先立场或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内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方式对下列条款作出解 释。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理解和保留是:
- 以本声明的规定为限,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无义务对于其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 者对于凡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适用本公约;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适用本公约的前提将是仅以和解协议当事人已商定适用本公约为 限。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批准时可选择作出保留;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保留通过法律法规与各国合作的权 利。
保留或其他通知
(b) 对于其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者对于任何政府机构或者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在声明规定的限度内,本公约不适用。
(c) 本公约适用,唯需和解协议当事人已同意适 用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