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年,纽约)

通过日期:2001年12月12日

目的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便利更多地获得低成本信贷,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跨国界流动。

何以相关?

《公约》所涵盖的交易(例如,资产作保的贷款、保理、福费廷、证券化和项目融资)是国际贸易融资的基础。但应收款转让所适用法律制度在内容和选择上的不确定性对国际贸易构成了障碍。因此,未来应收款的转让或未具体指明的应收款的成批转让可能无效。此外,转让根据其管辖地法律有效,但可能无法在另一国家对债务人执行,或者优先权须从属于另一国家相竞求偿人的权利。而且,相竞求偿人之间优先权冲突所适用的法律可能难以确定。这意味着,要么不可根据应收款提供信贷(例如,货物销售合同中的购货款索偿权),要么可以提供信贷,但仅提供给那些能够负担成本的人;信贷渠道不充足或者信贷成本高是一种不利因素,对中小型企业尤其如此。

关键条款

《公约》消除应收款融资交易的法律障碍,除其他外,(a)规定未来应收款转让和成批转让有效,并规定对应收款转让的合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无效;(b)增加在若干问题上的确定性,例如,转让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并对债务人有效;(c)明确关键问题的适用法律,例如,相竞债权之间的优先权问题;(d)提供一种各国可以选择采用的相竞债权优先权实体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与现行国内法的关系

《公约》仅适用于应收款的国际转让和国际应收款的转让("金融"应收款除外)。然而,在下列情况下,《公约》可影响国内应收款的国内转让:(a)此等转让与相同应收款的国际转让冲突;或(b)此等转让为一系列后继转让中的一项,而系列后继转让中有一项属于《公约》范畴。若对债务人适用本《公约》的有关规定,订立产生所转让应收款的合同时,债务人的所在地必须是在某一缔约国,或者管辖所转让应收款的法律必须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其他信息

《公约》的一个可选部分为适用的法律规则,而另一个可选部分为涉及第三方效力和应收款转让优先权的实质性规则。

《公约》附有解释性说明。还有提交2001年委员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的《公约》草案逐条评注。

现行国内法的关系

《公约》仅适用于应收款的国际转让和国际应收款的转让("金融"应收款除外)。然而,在下列情况下,《公约》可影响国内应收款的国内转让:(a)此等转让与相同应收款的国际转让冲突;或(b)此等转让为一系列后继转让中的一项,而系列后继转让中有一项属于《公约》范畴。若对债务人适用本《公约》的有关规定,订立产生所转让应收款的合同时,债务人的所在地必须是在某一缔约国,或者管辖所转让应收款的法律必须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其他信息

《公约》的一个可选部分为适用的法律规则,而另一个可选部分为涉及第三方效力和应收款转让优先权的实质性规则。

《公约》附有解释性说明。还有提交2001年委员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的《公约》草案逐条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