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年,纽约)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纽约)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了解到该公约状况的变化后随时增补本页。

关于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的条约状况的权威信息,包括历史状况的信息,可通过查阅联合国条约库获取(treaties.un.org)。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所有日期:DD/MM/YYYY(日/月/年)

国 家

签字日期

批准、加入(*)、核准(†)、接受(‡)或继承(§)

生效日期

利比里亚
 
 
16/09/2005(*)
 
卢森堡
(a)
12/06/2002
 
 
马达加斯加
 
24/09/2003
 
 
美利坚合众国
(b)
30/12/2003
15/10/2019
 

缔约方: 2个

(生效要有5项行动)

(a) 卢森堡在签署时,作出如下声明:

"按照该公约第39条,卢森堡大公国声明它不希望受其第五章约束,该章中所载独立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导致过分广泛地适用除转让人所在地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使转让与《罗马公约》难以协调。卢森堡大公国按照公约第42条第1(c)款,受附件第三节所载优先权规则,即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约束。"

(b) 美利坚合众国
谅解和声明:
     “谅解
     (1) 美国的理解是,第4条第2款(e)项将下列应收款转让排除在《公约》范围之外:
     (A) 应收款为证券,不论此证券是否为中间人所持;
     (B) 应收款不是证券,但属于金融资产或工具(如果此类金融资产或工具为中间人所持)。
     (2) 美国的理解是,《公约》第5条(h)项和第36条中使用“转让人或受让人的中央管理职能行使地”这一短语,其含义等同于“转让人或受让人的首席执行官办公室所在地”。
     (3) 美国的理解是,在第5条(k)项对“金融合同”的定义中提及“在金融市场订立的与上述任何交易相类似的任何其他交易”,意在包括以下交易:其现在是或将成为金融市场经常性交易的对象,这些交易下获得付款的权利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A) 标的资产类别;或
     (B) 与某一事件或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经济或金融风险或价值的量化计量。例如,参照天气统计数据、运费率、排放量配额或经济统计数据确定获得付款的权利的交易。
     (4) 美国的理解是,由于《公约》仅适用于“应收款”,而第2条(a)项中将其定义为获得一笔款额的合同权利,因此《公约》不适用于一方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其他权利,也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权益或不属于获得一笔款额的合同权利的其他类型权益的转让或其他转移。
     (5) 美国的理解是,关于《公约》第24条,该条要求缔约国向受让人提供对于收益的某一最低限度权利,但并不禁止缔约国向此类受让人提供对于此类收益的额外权利。
     声明
     (1) 根据第23条第3款,美国声明,在转让人的破产程序中,美国或其领土单位的破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
     (A) 导致将对于受让人权利的优先权给予向破产财产提供信贷的贷款人,或给予使用破产财产的资金保全所转让应收款的破产管理人(例如,见《美国法典》第11篇,第364(d)和506(c)条);或
     (B) 对应收款的转让适用撤销规则,例如,涉及优惠、低价贱卖交易和意图挫败、拖延或阻碍转让人的债权人的交易的规则。
(2) 根据《公约》第36条,美国声明,对于受其领土单位之一颁行的《统一商法典》第9条法规管辖的应收款转让,如果根据《公约》第5条(h)项的规定转让人所在地为美国,并且根据该领土单位颁行的《统一商法典》第9-307条所载的所在地规则,转让人所在地为美国的一个领土单位,则为《公约》目的该领土单位为转让人的所在地。
     (3) 根据《公约》第37条,美国声明,《公约》中凡提及美国法律,系指在按照第36条和第5条(h)项中对所在地的定义确定的其领土单位内有效的法律。然而,在适用该领土单位的有效法律冲突规则的情况下,某一特定事项将受美国另一领土单位的有效法律管辖,就该事项提及的“美国法律”系指在该另一领土单位有效的法律。上一句提及的法律冲突规则主要是指美国各州颁行的《统一商法典》第9-301条中的法律冲突规则。
     (4) 根据《公约》第39条,美国声明其将不受《公约》第五章的约束。
     (5) 根据《公约》第40条,美国声明,若债务人是美国境内的政府实体或为公共目的组建的实体,则《公约》不影响合同的禁止转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