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销售公约》)

通过日期:1980年4月11日

生效: 1988年1月1日

目的

《销售公约》的目的是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一个现代、统一、公正的制度。因此,《销售公约》为使商业交易具有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什么具有重要意义?

在所有国家,无论其法律传统或经济发展情况如何,销售合同都是国际贸易的支柱。因此《销售公约》被视为国际贸易法核心公约之一,最好能得到普遍通过。

《销售公约》是二十世纪初开始进行的立法工作的成果。这项法规在买方和卖方的利益之间作了谨慎的平衡。它还启发了各国的合同法改革。

《销售公约》的通过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了现代、统一的法规,适用于在缔约国有营业地的当事方之间订立了货物销售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销售公约》将直接适用,从而避免了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大大提高了国际销售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此外,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情形是,国际私法指明一缔约国的法律为适用法,或者合同当事各方作出选择,无论其营业地是否位于一缔约国,《销售公约》也可适用。在后一种情形下,《销售公约》提供了一套中性规则,由于其跨国性质和广泛提供的解释性材料,很容易得到接受。

最后一点,中小型企业以及位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商在谈判合同时,获得法律意见的机会通常较少。因此,因合同中与适用法有关的问题没有得到充分处理而造成的问题对他们影响较大。这些企业和贸易商也可能是较弱的合同当事方,可能难以确保维持合同均衡。因此,《销售公约》中公平而统一的制度自动适用于其范围之内的合同,对这些商家是特别有益的。

主要条款

《销售公约》管辖私营企业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和服务销售,以及某些特定类型货物的销售。它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或者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指定适用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形。它还可因当事方的选择而适用。与国际货物销售有关的某些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同对所售货物上的所有权的影响,不在该《公约》的范围之内。《销售公约》第二部分述及通过交换要约和接受而订立的合同的拟订问题。《销售公约》第三部分述及合同当事各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货物和相关单据,以及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和收取所交付的货物。此外,这一部分还提供了违约救济的通用规则。受害方可要求另一方履约、赔偿损失,或在重大违约的情形下废除合同。补充规则对风险移转、预期违反合同、赔偿损失以及免于履约加以规范。最后一点,《销售公约》对合同的形式自由留有余地,各国可提出声明,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与国际私法和现行国内法的关系

《销售公约》仅适用于国际交易,其适用范围内的合同可免于诉诸国际私法规则。在《销售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国际合同,以及服从于有效选择的其他法律的合同,将不受《销售公约》的影响。单纯的国内销售合同也不受《销售公约》影响,而仍由国内法规范。

补充信息

加入《销售公约》不会对缔约国造成财务上的问题。此外,其在国内一级的管理不需要由专门机构负责,也不涉及任何报告义务。

《销售公约》附有解释性说明。

《法规判例法》(《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系统包含了与《销售公约》的适用有关的大量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