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自动订约示范法》(2024年)

通过日期:2024年7月11日

目的

《贸易法委员会自动订约示范法》(《示范法》或《自动订约示范法》)旨在便利自动化在合同中的使用,包括为此部署人工智能技术和“智能合同”,以及在机器对机器交易中使用自动化。《示范法》立足于《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克服影响自动订约的法律障碍。具体来说,它确立了从法律上承认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对自动化和人工智能的利用的框架。

如同贸易法委员会其他电子商务法规,《示范法》阐明了技术中性和不歧视使用电子手段的基本原则。它还支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尊重当事人在其合同关系中使用(或不使用)自动化系统的自由,并且尊重当事人在强制性法律范围内通过协议规范这种使用的自由。

何以相关?

自动化系统在整个合同生命周期中得到广泛使用。实例包括在线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运营算法交易平台。随着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进步,正在进行方便在更少人为干预下运行的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和编程,这可能会引发关于使用自动化系统订立和履行的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并乃至引发现有法律特别是合同法规则的可适用性问题。

《示范法》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应。其做出回应并不是寻求为自动化订约制定一套完整的守则,也不是寻求解决与合同事务范围之外使用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问题。它不会建立或影响规范人工智能道德使用和治理的规则。

关键条文

《示范法》旨在补充关于电子交易和电子订约的现行法律,特别是基于《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和已经载有自动订约若干条文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实质性条文的现行法律。

《示范法》确立了专门适用于自动订约的法律承认补充规则。除了完善和扩大关于使用自动化系统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自动化交易有效性和法律效力的规则外,它还确立了关于在法律上承认使用驱动这些交易的计算机代码和动态信息的新规则。它还确立了自动化系统“产出”的归属规则,以及关于在使用自动化系统上出现的“意外”结果的任择规则。此外,《示范法》表明了信息披露在自动化系统运行中的重要性,承认不能只是为了避免遵守其他法律要求或为不遵守此类法律要求寻找借口而使用自动化系统。

补充信息

《示范法》随附《颁布指南》(即将出版),其中提供的背景和解释性资料既有助于各国拟订必要的立法条文,也可为法规其他使用者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