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一些法规,以协调关于货物运输及相关事项的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汉堡)(亦称《汉堡规则》)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作为该框架的补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2年通过了关于表示或调整国际运输和赔偿责任公约中货币数额的示范条款:确立用于表示货币数额的不变价值世界记账单位的示范条款,以及调整公约中所规定数额的备选示范条款(样本价格指数条款和样本赔偿责任限额修正程序。
此外,贸易法委员会还拟订了《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年,维也纳),就运输港站经营人即货物运输之前、期间或之后搬运和仓储货物的商业企业对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迟延交货所负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
在《汉堡规则》等早期海上运输公约的基础上,为应对集装箱化、单一合同下门到门运输的普及以及电子运输单证的使用等国际贸易的根本性变化,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纽约),亦称《鹿特丹规则》,该公约就包含国际海运段的门到门运输合同下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现代且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多年后,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2022年,纽约),亦称《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旨在建立统一制度,使通过司法出售获得的船舶清洁所有权具有国际效力。
此后不久,贸易法委员会又制定了《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2025年,纽约),亦称《阿克拉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将可转让货物单证的益处扩展至海运以外的领域。该公约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旨在规范一种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新型所有权凭证(可转让货物单证)的签发与使用,该凭证代表在途货物,而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