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纽约)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了解到该公约状况的变化后随时增补本页。
关于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的条约状况的权威信息,包括历史状况的信息,可通过查阅联合国条约库获取(treaties.un.org)。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所有日期:DD/MM/YYYY(日/月/年)
国 家
注
签字日期
批准、加入(*)、核准(†)、接受(‡)或继承(§)
生效日期
缔约方: 18
注
(a) 新加坡在批准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与任何销售合同或不动产的其他处分,或对此财产享有的任何权益有关的电子通信。《公约》也不适用于㈠遗嘱的形成或执行;或㈡可能在受《公约》管辖的任何合同中订立的契约、信托说明或委托书的缔结、履行或执行。
(b) 俄罗斯联邦在接受时声明: 1. 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将在国际合同当事方同意适用《公约》时适用《公约》; 2. 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将不对下述交易适用《公约》:俄罗斯法律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表格或办理国家登记手续的交易,或者禁止或限制货物销售跨越海关联盟边界转移的交易; 3. 俄罗斯联邦的理解是,《公约》所涵盖的国际合同是指涉及外国公民或法律实体或者涉及外国要素的民法合同。
(c) 在批准时,斯里兰卡宣布:根据《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21条和第19条(第2款),该《公约》不应适用于斯里兰卡2006年第19号电子交易法令第23节所明文排除的电子通信或交易。
(d) 在批准时,斐济宣布:根据《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21条和第19条(第2款),《公约》不适用于经2017年《电子交易(修正》法》(2017年第8号)修正的2008年《斐济电子交易法》(2008年第26号)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和附表专门排除在外的电子通信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