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纽约)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了解到该公约状况的变化后随时增补本页。

关于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的条约状况的权威信息,包括历史状况的信息,可通过查阅联合国条约库获取(treaties.un.org)。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所有日期:DD/MM/YYYY(日/月/年)

国 家签字日期批准、加入(*)、核准(†)、接受(‡)或继承(§)生效日期
阿塞拜疆18/09/2018(*)01/04/2019
巴林04/06/202001/01/2021
伯利兹19/01/2023(*)01/08/2023
贝宁07/11/2019(*)01/06/2020
喀麦隆11/10/2017(*)01/05/2018
中非共和国27/02/2006
中国06/07/2006
哥伦比亚27/09/2007
刚果28/01/2014(*)01/08/2014
多米尼加02/08/2012(*)01/03/2013
斐济(d)07/06/2017(*)01/01/2018
洪都拉斯16/01/200815/06/201001/03/2013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6/09/200708/10/202501/05/2026
基里巴斯21/04/2020(*)01/11/2020
黎巴嫩22/05/2006
马达加斯加19/09/2006
蒙古03/12/2020(*)01/07/2021
萨尔瓦多17/07/2025(*)01/02/2026
黑山27/09/200723/09/201401/04/2015
巴拿马25/09/2007
巴拉圭26/03/200724/07/201801/02/2019
菲律宾25/09/200708/07/202201/02/2023
大韩民国15/01/2008
俄罗斯联邦(b)25/04/200706/01/2014(‡)01/08/2014
沙特阿拉伯12/11/2007
塞内加尔07/04/2006
塞拉利昂21/09/2006
新加坡(a)06/07/200607/07/201001/03/2013
斯里兰卡(c)06/07/200607/07/201501/02/2016
泰国(e)28/03/2025(*)01/10/2025
图瓦卢08/12/2022(*)01/07/2023

缔约方: 21

(a) 新加坡在批准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与任何销售合同或不动产的其他处分,或对此财产享有的任何权益有关的电子通信。《公约》也不适用于㈠遗嘱的形成或执行;或㈡可能在受《公约》管辖的任何合同中订立的契约、信托说明或委托书的缔结、履行或执行。

(b) 俄罗斯联邦在接受时声明: 1. 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将在国际合同当事方同意适用《公约》时适用《公约》; 2. 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将不对下述交易适用《公约》:俄罗斯法律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表格或办理国家登记手续的交易,或者禁止或限制货物销售跨越海关联盟边界转移的交易; 3. 俄罗斯联邦的理解是,《公约》所涵盖的国际合同是指涉及外国公民或法律实体或者涉及外国要素的民法合同。

(c) 在批准时,斯里兰卡宣布:根据《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21条和第19条(第2款),该《公约》不应适用于斯里兰卡2006年第19号电子交易法令第23节所明文排除的电子通信或交易。

(d) 在批准时,斐济宣布:根据《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21条和第19条(第2款),《公约》不适用于经2017年《电子交易(修正》法》(2017年第8号)修正的2008年《斐济电子交易法》(2008年第26号)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和附表专门排除在外的电子通信或交易。

(e)泰国在加入时声明:根据《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9条第2款,本公约对泰国B.E. 2544 (2001)号《电子交易法》明确排除的通信或交易;至少一方为泰国国家机构的合同以及根据泰国法律必须向主管机构登记的交易均不予适用。